青春本该是充满欢笑和友情的时光,然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一所中学里,15岁同窗共读的小张和小李却要对簿公堂。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对昔日好友反目成仇?在这起案件的背后,又隐藏着哪些值得我们深思的法律问题?近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手机里的存款不见了
小张和小李是南宁市某中学初三年级的同班同学,双方在校期间为走读生,放学后经常结伴回家,周末还共同外出游玩,是一对好朋友。
2023年2月至7月间,小张因父母严格控制自己的零花钱,给自己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为套取父母更多的零花钱,他利用自己掌握父母微信支付密码的便利,在使用父母手机时,未经父母同意,前后20余次通过微信将父母银行账户的存款转账到同学小李的微信账户中,并以支付小李保管费为由,要求小李对自己的钱财进行保管,前后转账金额共计44600余元。
2023年7月16日,小张父母发现小张擅自转款后,要求小李父母退回所有小张转账过去的钱。接到电话的小李父母一脸茫然,在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小李父母马上查看手机微信账户,及时将小李微信账户中仅余的5000余元退了回去。之后,小李父母了解到小李也使用了部分小张的钱,又返还给小张父母1万元。
然而事情还没有完结,小张父母认为,小李应当将收取的钱全部退还。小李父母认为不合理,双方各持己见。因为没有拿回所有的钱,小张父母将小李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29500余元。
已核实费用:按照谁使用谁负担分配
法院审理查明,4万多元的款项转入小李的微信账户后,相关款项的使用消费均由小李控制密码开支,分别为两人共同使用和小张个人使用,包括:一部分支付小李保管费、帮忙道歉的报酬;一部分是小李未经小张同意用于自己的各类消费娱乐;一部分由小张个人通过扫码支付给商家后换取现金进行消费娱乐;一部分由小张个人用于各类消费娱乐;一部分由小张、小李共同消费娱乐。
审理中,法官进一步了解到,事发后小张与小李核算款项时私下录了一段录音和一段视频,该录音和视频的内容主要有:小李承认收取了2000元的保管费,另外应小张要求帮忙去道歉,收取报酬900元;小李称小张使用了约1.2万元,小张也认可;小李称两人共同外出游玩消费8000元左右,其中有一天共用了3000元至4000元,小张也认可;小李自认用了1万多元。
法官认为,要厘清小张和小李之间的微信转账纠纷,需要处理好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关于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效力认定问题。案件中,小张擅自将父母银行账户的款项转至小李的微信账户,并以支付报酬为对价委托小李保管,双方成立了保管合同关系。
因小张、小李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他们之间达成的保管合同关系与双方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也就是不具备订立保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小张的父母不予追认,因此两人之间的民事保管合同关系无效。同理,小张从委托小李保管的款项中处分给小李的保管费、帮忙道歉的报酬或涉及赠与的款项等,因小张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经其父母追认,也是无效行为。
其二,关于涉案款项的返还处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两人保管合同无效,小李应把其保管的微信账户尚未使用的款项5000余元予以返还。同时,对于已经使用不能返还的3.95万余元,因两人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合同的无效都有过错。
经查明,小张个人使用了1.2万余元,小李使用了1.1万余元,二人共同使用了8000余元,对于能够核实使用人的款项,应按照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处理。共同使用的8000余元费用,由小张和小李各负担4000余元。那么还有8000余元无法核实是由谁使用的,该如何处理呢?
无法确认费用:各自承担一半
对于无法查明使用人的8000余元。法官认为,第一,因小张和小李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张以支付报酬为由要求小李保管款项,对案件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较大,合同无效后,小李并不能从中获得任何报酬。第二,案件纠纷发生时,两人年龄均为15周岁上下,年龄相仿,均具有与该龄段相应的认知能力,双方对已经使用的款项均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小张有权监督款项的开支,而小李掌管着支付密码,其应负有较大的举证责任来证明款项的开支情况。第三,双方父母介入事情的处理后,都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分别作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造成相关案件事实难以查明,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剩下的8000余元款项由小张和小李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法官认为,两人的父母应教育引导小孩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念和消费观念,避免子女做出与其年龄、心智不相匹配的行为,但其教育管理不到位,以致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双方父母都负有过错责任,作为监护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监管教育不力的民事责任。因小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证据证实其有财产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小李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小李无须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扣除小李父母已返还的5000余元和已赔偿的1万元外,小李父母只应赔偿小张9000余元。
法官提醒,因手机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的广泛使用,而父母对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不到位,导致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使用父母的手机进行转账、消费;同时,许多未成年人尚未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消费观,经常会出现与其年龄不相符的大额消费,给家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该案的发生就具有典型性。
结合案件事实来看,两人的父母均未能正确引导各自的小孩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金钱观,且小张的父母将自己的微信账号交给小张使用,又疏于管控,导致转出大额资金交给小李保管后被用于非正常、非理性的开支消费,特别是发生了小李未经小张同意擅自使用款项的情况,造成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因此该案对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消费观,避免家庭财产损失,具有一定的现实参考意义。
观察思考
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正确消费观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 陈星
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也常常看到很多未成年人正在越来越熟练地使用移动支付,这本是一个常见的现象。而在本案中,却变成了一个远超出未成年人正常消费金额以及涉及多方的民事案件,应引起家长们的重视。
现代社会中,因移动支付的广泛使用,导致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使用父母的手机进行转账、消费,心智不够成熟的未成年人,在这样的环境下,很容易因没有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消费观,从而出现与其年龄不相符的大额消费,并损害家庭财产利益。像本案中的无效保管合同,导致一对好友对簿公堂,影响了同学关系。父母在生活中,一方面要保管好自己的移动支付账号、密码;另一方面要注意教育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消费观,避免子女做出与其年龄、心智不相匹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