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小宇(化名)父母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不满周岁的小宇由母亲杨女士抚养,父亲谭某按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然而,随着小宇逐年长大,生活教育费用大幅增加,原定抚养费已难以满足实际生活学习所需。
“小宇母亲是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孩子上学后各项开支也越来越大,我们独自承担日益增长的抚养费用实在困难!”多次向谭某协商增加抚养费无果后,小宇外婆以小宇名义来到巴南区残联求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上调抚养费。鉴于小宇家人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能力较弱,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2024年3月,区残联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巴南区检察院,希望检察机关能够支持起诉。
接到线索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展开调查,通过走访当地民政部门、社区,调取相关资料,进一步了解小宇家庭及父母双方实际情况。经调查核实,小宇正在就读小学,生活教育各项费用明显增加,小宇母亲身患残疾,无收入来源,常年医疗费用开支已自顾不暇,而小宇父亲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检察机关认为,虽然原离婚判决已确定抚养费金额,但随着小宇年岁增长,其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判决的抚养费标准,小宇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申请,符合支持起诉条件,遂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于同年5月22日依法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依法判决谭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小宇抚养费7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并按实际支出承担小宇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进一步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从法律角度来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本案中,小宇母亲作为残疾人,经济能力有限,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成本的上升,小宇的生活教育支出日益增加,原定抚养费金额已经不足以覆盖其现实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小宇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亲增加抚养费。
从情理层面而言,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关爱与保障,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生活中的各种变化都会对其产生影响。法律赋予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保障了其能够在更好的物质条件下健康成长。父母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即使离婚也应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给予孩子应有的物质保障和情感陪伴,共同为他们营造温暖、健康的成长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