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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车遇欺诈 退一赔三没商量 秀山县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6-03-28 18:48 来源:重庆法治报

网购时遭遇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吗?日前,秀山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傅某打算在宋某的淘宝店铺中选购一辆电动四轮车,其间,傅某表明了需要购买的电动车款式及型号,宋某表示同意。随后,傅某在该店铺下单,支付了2000元定金,并于收到案涉电动四轮车后,按约支付了剩余尾款20600元。

车辆使用过程中,傅某发现案涉车辆并非其所订购的型号,且电池容量、实际行驶里程等未达到店铺承诺,遂通过淘宝平台与宋某沟通,要求更换车辆。宋某表示,该车辆系定制产品,无法进行退换。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傅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67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基于个人生活所需向宋某购买案涉车辆,且在下单之前明确表明所需车辆的款式及型号。傅某履行完支付购车款的义务后,宋某应基于诚信原则,向原告提供符合约定的车辆。

法院查明,案涉电动四轮车与宋某承诺交付的车辆在多项参数上存在明显不一致。宋某在销售中存在隐瞒案涉车辆实际参数、未将车辆真实状况告知傅某等欺诈行为及违约行为。遂依法判决宋某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案涉电动四轮车由傅某返还。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购时,由于买卖双方处于虚拟的交易环境,商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明确。广大消费者亦应在交易过程中,提高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理性购物,并保存好相关购物凭证作为维权证据。

姚华顺 通讯员 李星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