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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 居民参与养护《重庆市农村公路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6-04-01 16:21 来源:重庆法治报

近日,《重庆市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介绍,条例以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为主线,重点健全日常巡查与处置修复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吸纳沿线居民参与日常养护,对影响安全通行的隐患做到早发现、快处置,切实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为全市乡村振兴筑牢交通法治根基。

在管理责任划分上,条例建立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市、区两级政府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县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发展主体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联合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等多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县道由区县交通部门具体管理,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同时明确社会公众的农村公路保护义务,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共治格局。

规范建设全流程管理,明确农村公路的防护、排水、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规定建设工程完工后需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日常巡查与隐患处置是本次立法的核心亮点之一。条例明确要求区县交通部门、乡镇(街道)常态化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巡查,一旦发现路面破损、设施缺失等影响安全通行的情形,必须第一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并组织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若发现公路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需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处置,从制度上打通了隐患发现、报送、处置的全链条,做到小隐患不隔夜、大隐患速处置。

此外,条例还对养护机制作出系统性完善:将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明确县道及桥梁、隧道养护由区县交通部门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由乡镇(街道)负责;各级政府落实养护资金财政支出责任,农村公路与经营性项目一体化开发的收益可优先用于养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吸纳沿线居民参与日常养护,既拓宽资金渠道,也带动当地群众增收。此外,定期开展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推广自动化检测技术,养护作业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实施,确保公路长期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为更好发挥农村公路对乡村产业的支撑作用,条例创新提出“公路+产业”融合发展模式:明确农村公路规划需与国省干线、城市道路有效衔接,与村镇布局、产业发展、群众出行需求相匹配;推进农村公路与沿线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一体化建设,鼓励配套设置停车区、观景台、充电站等服务设施,把农村公路打造成“产业路、旅游路、致富路”。

同时,全市将统一制定区县、乡镇、村三级物流网络节点建设标准,支持邮政、快递、供销等企业下沉农村,完善共同配送站点,打通农产品出村进城、消费品下乡进村的双向流通渠道,切实解决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