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一时贪念,在彩票店刮开158张“刮刮乐”后试图赖账走人,结果不仅未圆“大奖梦”,反而将自己送进了牢房。经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25年10月的一天,张某在某体育彩票官方App上领取了一张面值20元的代金券。他持券来到禹州市一家彩票店准备兑换时,目光却被柜台内的“刮刮乐”(一种即开型彩票)吸引。张某未止步于免费兑换一张小额彩票,而是想通过“零成本、博巨款”的方式实现一夜暴富。
由于即开型彩票需刮开后才能确定中奖金额,彩票店通常允许顾客先刮奖,刮完后按实际中奖金额抵扣票款或另行支付。基于这一交易习惯,张某在未当场支付费用的情况下,让店主取下158张不同面值的“刮刮乐”彩票,在店内刮开。
然而,“中大奖”的美梦很快破碎。158张彩票刮完后,不仅没有出现想象中的巨额奖金,累计中奖金额也仅为2030元,票面金额却达到5660元,张某还需要支付3630元。为了逃避这笔款项,张某趁店主不备将刮完的彩票丢弃在店内,并假装接电话匆匆逃离现场。彩票店店主发现后清点损失并立即报警。张某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今年1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禹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审查过程中,该院认为,彩票店店主交付彩票时,既清楚张某是来刮彩票的,也明知按照交易习惯,张某刮完后应支付相应差额。因此,老板交付彩票的目的,是为达成这笔交易并收取对价,而非无偿赠与或免除付款义务,其交付行为系基于真实交易意愿的营业行为,而非基于欺骗的处分行为。张某取走彩票并刮开的行为,已完成对他人财物的非法转移与处置,鉴于彩票属于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平和手段窃取被害人对彩票享有的财产性利益,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禹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