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新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特病病种统一增加到53个。那么原来的特病患者需要重新办理吗?新增的特病如何申办?待遇如何享受?对于这些市民关心的问题,市医保局一一进行了回应。
按照新政,我市将特病范围由原来的职工医保24个病种、居民医保28个病种,统一扩充到53个病种,新增了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焦虑症、抑郁症等10多个病种。按照自愿申请、全市通办原则,参保人可向特病诊断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特病待遇资格申请。
市医保中心党委专职副书记周召林:“申请材料如下: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相关病史资料或检查材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两病)待遇资格申报(鉴定)表》。”
对于新政实施前已取得特殊疾病资格的参保人员,如果属于同一特殊疾病病种的,实现互认,不再重新申报。此外,新政还将特病定点医疗机构,从过去2家、特殊情况不超过3家的规定,调整为可在全市所有经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医疗机构;原来认定的特病患者也不需要补办手续,可以直接享受新政策的便利。
市医保中心党委专职副书记周召林:“参保人取得特病资格后,可以在全市特病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特病相关费用,按我市特病政策规定报销,直接联网结算。”
这位负责人表示,对于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已纳入异地联网结算的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等10种特病病种,可以直接联网结算;其他特病病种,由个人先全额垫付,持有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手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