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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点赞璧山:让“事实孤儿”能够“幼有所养”

发布日期:2020-08-20 14:52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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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不能把我收监,要不我手臂骨折的儿子就没人照顾了……”2019年9月23日,因贩卖毒品被收监执行的凌河(化名)告诉重庆市璧山区检察院检察二部主任荣莉,自己有一个儿子手臂骨折,无人看管。经调查发现,凌河的儿子杨明(化名)2010年出生,其生父已故,生母杨萍(化名)因涉嫌犯罪于2017年被公安机关查处。杨明后被凌河收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9月24日,荣莉和同事在璧山区福禄镇找到了凌河口中的“儿子”。生父已故,“养父”和生母尚在服刑,而不满10岁的杨明一时陷入无人监护的处境。

璧山区检察院认为,按照最有利于其成长的原则,杨明应由福禄镇政府履行临时监护职责。9月29日,璧山区检察院向福禄镇政府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并限十日内回复。收到检察建议后,福禄镇政府表示愿意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并书面回复称,按照检察建议,镇政府已安排杨明在镇小学学习。由于他的手臂骨折尚未痊愈,还安排了一名工作人员接送他上下学,照顾他生活起居。此外,镇政府还为杨明申请了低保。

今年3月,杨萍刑满释放。本以为杨萍会把杨明接回身边照顾,但没想到杨萍却拒绝抚养杨明。杨明成了一名“事实孤儿”。杨明的经历让荣莉意识到,对陷入监护缺失困境的未成年人开展救助,是一项需要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

今年4月,璧山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局、法院、民政局等七部门就杨明监护事宜召开协商会议,并形成纪要,决定将杨明转至更适合儿童成长的璧山区社会福利院,并就近入学。

今年7月,璧山区检察院以该案为契机,推动《关于剥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暨解决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抚养问题工作办法(试行)》出台。“父母犯罪,孩子无辜。像杨明这样的孩子,我们要不抛弃、不放弃。民法典的颁布,也让我们在帮助这些孩子时,有法可依。”璧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孟卫红介绍,《工作办法》与民法典关于“监护”的法律规定相呼应,为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提供了解决办法和操作模式。

“建立这项长效机制,目的就是让每一个‘事实孤儿’都能够‘幼有所养’。而对于那些‘不靠谱’的父母,我们也将采取相应法律手段,让他们明白‘爸爸妈妈’不仅是一声称呼,更是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孟卫红表示,因杨萍拒不履行监护抚养义务,璧山区检察院将支持区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杨萍对杨明的监护抚养权,并考虑向杨萍追索抚养费。

(作者 倪 弋)

(稿件原载于2020年8月20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