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村民郭某被一家国有企业招为临时工,进厂后与该企业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不承担郭某的劳保用品和医疗费用。该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的这一约定合法吗?
答: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18条还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第19条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所以,从以上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剥夺劳动者享受劳保用品和医疗费用的权利。本案中,该企业与郭某所签定的合同中“不承担劳保用品和医疗费用”的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条款。
另外,就临时工的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1条规定:“……《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任意约定排除劳动者享有的劳保用品和医疗费用的权利,否则该约定无效,不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
作者:晏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