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4年10月21日,甲与农民小说家乙订立一合同,约定:由乙创作20集反映农村题材的电视剧剧本,甲向乙方支付16万元费用。合同签订后,甲即付给乙1.6万元,剧本写作前,甲支付4.8万元,在交剧本的同时,甲方再次支付6.4万元,经甲方审阅研究、作者修订达到摄制标准时,交摄制组主创人员后再支付剩余的3.2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先后付给乙6.4万元。2005年3月,乙向甲交付了剧本的第一稿,并通过了甲的审查,但甲未向乙支付约定的6.4万元。2005年4月和6月,乙完成了剧本的第2稿和第3稿。在此期间,乙没有明确地向甲提出支付约定的6.4万元的要求。2005年7月,乙向甲发出《终止合同通知》,认为甲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不再执行原协议,后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继续履行原合同。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债权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虽有迟延支付的违约行为,但没有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与落空。并且,乙在甲迟延付款后未明确向对方发出履行催告,不存在甲拒不履行催告的事由。因此,乙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无法律依据,甲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应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乙继续履行合同。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