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60岁的颜某是家里的顶梁柱,儿子死了,妻子是个精神病人,孙女才7岁。一天,他觉得咽喉有点疼,便到高淳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后,决定给其输青霉素,但并没做皮试。
没想到第一瓶药水刚输了十多分钟,颜某突然出现不适,全身发紫,呼吸困难,并很快晕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县医院考虑到颜某家庭的特殊情况,其中赔付给其妻子及孙女生活费、教育费20万元。那么,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如何赔偿被抚养人的抚养费?
答:患者抚养的人是指患者残疾之前或者生前对其负有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包括子女、配偶、父母等。因医疗事故致使患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机构应赔偿患者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扶养费这样确定: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在本案中,颜某的家里有妻子、孙女需要扶养,当颜某因医院输液不当导致死亡时,医院应按照规定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而因为小孙女正在上学,生活费的计算应加入教育费。但对于这两个人的生活费,其数目并不一样。赔偿的标准是颜某曾经扶养的人的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个人的赔偿时限差别极大。对孙女,应扶养到16周岁,对妻子,不超过15年。依此计算,则可算出医院应赔偿的费用。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