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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打官司法律知识100问》 三 怎样打行政官司 87.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0-08-10 18:12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张甲、张乙、张丙为三兄弟。张丙终身未婚,张乙有女张英,5岁时以叔侄关系将户口落在张丙户下,并从此跟随张丙共同生活。十余年后,按张丙的要求,公安局对张丙的户口簿进行了变更登记,将张丙与张英由叔侄关系改为父女关系。后张丙病故,张甲欲继承张丙的财产,得知变更登记之事,遂以侵犯其法定遗产继承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公安局将张丙与张英由“叔侄”改为“父女”关系的变更登记无效。张甲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吗?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②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只能是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不是企业、团体或者别的法人,更不是个人。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指出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比如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处罚不当等。当然,这些问题是否存在,只有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原告指出这些问题之后,必须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决的诉讼请求,还应当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

④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⑤有些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不可以直接起诉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⑥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公安局变更户籍登记行为与张甲之间没有上述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被继承人依然健在,张甲并不现实地享有对被继承人的法定遗产继承权;如果没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张甲将来也只有在被继承人先其死亡、留有财产且未立遗嘱的情况下才享有法定遗产继承权,而这些条件不是必然发生的,故张甲的权益也不是将来必定会享有的。因此张甲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

作者: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