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991年4月湖南省沅江市南咀镇花塘村村民刘志宣因为承包土地调整问题与乡政府发生矛盾。乡政府干部、乡公安人员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滥用职权,非法动用警械,强制传唤刘志宣、张习超等人到乡政府。后来,沅江市公安局对行政相对人刘志宣、张习超等人实施了错误的拘留或罚款。刘志宣、张习超等人可以要求沅江市公安局行政赔偿吗?
答: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公民遭受损害,公民可以依法要求行政赔偿。我国的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是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示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沅江市公安局违法拘留,侵犯了刘志宣、张习超等人的人身权,因此可以要求沅江市公安局行政赔偿。
(作者: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