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4年8月27日13时许,李某给前来看病的赵某进行治疗,当场开具静脉滴注双黄连2支等诊断处方,并随即进行输液治疗。在赵某输液过程中,李某擅离职守,留下没有行医资格的张某照看其卫生所,他出去理发。后赵某在输液中死亡。经漯河市医学会鉴定,李某擅离职守,抢救措施不力导致被害人赵某死亡,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请求当地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那么,无执照医生造成他人死亡,是告他杀人罪呢还是医疗事故罪?
答: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对于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行为人作为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常规,在患者输液过程中跑出去理发,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侵害了国家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从上述案情可以看出,李某存在严重的过失,因此行为人构成了医疗事故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