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村民甲借给乙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为1年,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倍。后借款到期,但乙却以借款利息过高为由主张按照银行贷款利息偿还。约定高额借款利率能全额获得利息吗?
答:《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条实际是对“高利贷”的一个限制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借款获取合理的利息,但过高则为法律所禁止。本案中,甲和乙的约定显然已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超出部分的规定无效。因此,乙只需要向甲偿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即可。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