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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打官司法律知识100问》 三 怎样打行政官司 90.行政诉讼案件起诉后,可以撤诉吗?

发布日期:2020-08-13 18:22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2006年5月23日,原告徐建国在湖北麻城火车站出站时,麻城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的三名警察强行要求检查居民身份证。徐建国要求警察严格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说明理由且出示执法证件方可查验原告身份证,但遭警察拒绝,并被强行带至民警值班室继续接受盘问。原告徐建国认为警察强行查验身份证的行为违法,遂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麻城铁路公安处。原告徐建国起诉后,被告武汉铁路公安局麻城铁路公安处主动向其赔礼道歉并承担了其诉讼费用,原告徐建国于6月19日正式申请撤诉。请问原告徐建国可以申请撤诉吗?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后,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之前,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裁决正确,或者在此期间,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对行政机关撤销和变更的决定表示同意,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否允许原告撤回起诉,由人民法院在审查之后,用裁定方式决定。被允许撤诉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提出撤诉的人,必须是原告本人或者是经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以及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②撤诉必须是出于自愿;③撤诉必须是在本案宣判以前提出;④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逃避法律制裁,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徐建国起诉后,被告武汉铁路公安局麻城铁路公安处主动向其赔礼道歉并承担了其诉讼费用,徐建国自愿撤诉,所以原告徐建国可以申请撤诉。

(作者: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