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村民乙向甲借款购买种子,双方约定:甲借给乙1万元,利息5%/年,期限1年。甲在借钱给乙时,为了将来便于计算,先行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将剩余的9500元交付给乙。1年后,乙按照9500元的本金数额还给甲9975元,甲认为乙应当偿还1万元。乙究竟应偿还甲多少借款本息?
答:《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条实际也是关于高利贷的一个限制性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牟取高额利息。
本案中,甲既然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了,那么出借的实际本金就应该按照扣除后的9500元计算,利息也应在9500元基础上按约定的5%计算,即乙应偿还甲9500元本金+9500元×5%=9975元。乙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