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谢某向县林业局申请颁发林权证书,但是县林业局一直未给予任何答复。于是,谢某向县法院起诉。那么,谢某是否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答:原告应承担如下举证责任:①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②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③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④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原告在诉讼中遇有下列情况时应提供证据: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当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原告应当提供或补充,原告有责任用证据来说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②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③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事实;④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⑤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①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②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③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⑤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谢某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还需要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
(作者: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