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民工孙某在2004年年底与东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即被派到杭州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东阳公司、杭州某公司均未为民工孙某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2005年7月,民工孙某在杭州某公司工作时,左手不慎受伤,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食指末端缺损。2005年12月经杭州市某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2006年5月,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孙某不知道自己能否享受工伤赔偿待遇。那么,农民工个人是否需要掏钱上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时,由政府向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73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这一基本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伤者及其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工作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政府给予税收优惠,职工个人不缴费。
在本案中,孙某与东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在杭州,但东阳公司在东阳和杭州均未为孙某参加工伤保险,这是违反规定的。东阳公司必须依法为民工孙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民工孙某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