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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党支部工作实务》 | 第四章 村党支部党内政治生活制度 第一节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发布日期:2020-08-15 18:21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现行《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领导制度,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历史观和党的群众路线在党内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创造性运用,规范了党内政治生活和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和运行的保证。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和优势之一。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这项制度。加强和规范村级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必须坚持好民主集中制。

一、坚持做到“四个服从”原则

依据《党章》,作为党的组织原则、组织制度、领导制度,党的民主集中制包括六大原则,即“四个服从”的原则、民主选举的原则、定期报告的原则、相互沟通的原则、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禁止个人崇拜的原则。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最主要的是要坚决做到“四个服从”,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章规定,贯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要做到“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就是民主集中制中首要原则“四个服从”原则,它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保证全党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的根本原则。针对党内自身建设和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四个服从”首要的是“个人服从组织”。这就要求个人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一是要强化党的意识,为党添光彩是每一位党员、干部的“第一义务”;二要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共产党员是党员、干部的“第一身份”;三要牢记自己的第一职责,为党工作是党员、干部的“第一职责”;四要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党的纪律是党员干部的“第一约束”。需重要特别注意的是,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员对党组织的服从不能演变为对领导个人的依附、尽忠。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元月的一次会议上提出,要特别注意,不能把党组织等同于领导干部个人,对党尽忠不是对领导干部个人尽忠,党内不能搞人身依附关系。干部都是党的干部,不是哪个人的家臣。搞人身依附关系形成的圈子是党的政治生活藏污纳垢之地,不仅“官本位”的人治、上下级的“猫鼠关系”、君为臣纲的封建伦理、“拜把子”结盟的帮派规矩等与“圈子文化”有关,而且大量利欲熏心、纵欲享乐、贪污腐败案情的发生都依托于结成圈子的人身依附关系。党内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党的政治生活庸俗化、低级化、肮脏化就不可避免。人身依附关系完全破坏党的组织纪律,严重损害党的形象,极度杀伤党的执政公信力,是对政治生态的重污染。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对党内存在的人身依附关系、“圈子文化痛加批判,指出“圈子文化”破坏党的组织纪律,使得党内生活很不正常,净化政治生态必须坚决扫除人身依附关系的污垢。

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贯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党员是党的主体,是党内事务的主人。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党内民:主的实质,是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的基础,是新时期党内民主建设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着力构建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生活,把“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作为一个专章,提出一系列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全面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1.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先进性是我们党的根本属性,永葆党的先进性,归根到底要靠每位党员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充分发挥,是我们党保持先进性的基本条件。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就是尊重广大党员在党的全部活动中处于主体位置,在党内生活中当家作主,对党的活动和党的事业的决定作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就是保障党章和党内法规所赋予党员在党内事务和活动中应享的权利。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更加重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这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和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

2.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平等享有党章赋予权利的内在要求

每一位党员在党内不论职务高低、党龄长短、贡献大小,在党内政治生活中一律平等;同时,每一位党员都有权按照党章规定直接或通过代表参与处理党内重大事务,谁也没有超越党章规定范围的特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章赋予党员的民主权利,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

3.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关键环节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围绕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开展的一切活动,归根结底都是党员主体的实践活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党的执政使命要靠千千万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完成。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员是推动党内民主的重要力量。党内民主的核心就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党员主体地位的具体体现是党员权利,最基本的是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所有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员主体地位体现好了,党员权利保障到位了,党组织对党员的凝聚力就会更大,党员对党组织的归属感、责任感就会更强,就会更积极地参与党内事务,党内民主建设就能不断推进。广大党员只有直接而广泛地参与党内事务,党员的主体作用才能很好发挥。

在村级党组织中,要积极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的渠道。村级党组织对于本村党组织内部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要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党员意见,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党员有权在村党组织的会议上发表不同意见,对村党组织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

此外,村里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村级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有权在村党组织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组织和其他党员。村级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于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保障党员申辩、申诉等权利。同时,对于执纪中的过错或违纪行为,要依规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三、充分民主与正确集中相统一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要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统一-意志与集思广益相结合。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我们强调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其目的是发扬党内民主,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保证党的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我们坚持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有利于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当前,一方面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着力克服“一言堂”、家长制等发扬民主不够的问题,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激发广大党员内在活力,以集中全党智慧,保证决策的科学化;同时要实行正确的集中,着力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等正确集中不够、执行不力的问题,尤其要克服和解决好部分党员干部不敢担当、推诿拖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为官不为”问题。在此基础上,还要教育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各项规定,遵守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工作惯例,做到讲政治、讲原则、讲规矩。通过多方面努力,在党内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集体领导制度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各级领导工作中的重要体现。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项基本准则。所谓集体领导,对于党支部来说就是凡属重大问题,如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党支部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支部集体决定的问题,提交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当前,加强农村基层党支部民主建设,坚持集体领导制度,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1)开好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的基本形式,也是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经验和智慧的重要途径,党支部书记要做好支部会前准备工作,确定议题后及时通知每个支部委员。开会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不搞“一言堂”。支部委员会作出决定时,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员人数少,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绝不能由支部书记一个人说了算。

(2)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在支部委员会中,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规定每个班子成员所负具体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实行集体领导,并不否定支部委员的个人作用和责任。相反,支部委员会在作出集体决定时,需要充分听取每个委员的意见,所形成的决议,又需要每个委员分头落实。如果没有个人的分工负责,就会相互推诿,无人负责。当然,个别负责是在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下的分工负责,分工而不分家。这就要求每个委员既要做好所分管的工作,又要对支部的全局负责,互相尊重,互相支持,通过自己的工作来加强集体领导。

(3)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正确处理支部书记和委员之间的关系。在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支部书记和其他委员一样,都只有一票的平等权利。因此,支部书记要有民主作风,充分尊重其他委员的权利,团结班人,积极执行党支部的决议;支部委员要支持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的监督和指导,当好支部书记的助手,使党支部的集体领导坚强有力。

(4)对党章规定的有关事情,坚持集体讨论,不包揽村务,保证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5)支委会成员之间要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善于合作,自觉维护党支部集体领导的威信。

(6)对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领导反映,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中坚决执行。

(7)对有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先征求党内外广大农民群众意见,再讨论决定。

(作者:陈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