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村民高某与牛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写到:高某借给牛某10万元,3年内偿还。合同签订后,高某向牛某支付了10万元。3年后,牛某将10万元还与高某,高某觉得牛某还应当将利息一并偿还自己。牛某则认为,原来订立合同时,并没约定利息,因此不用偿还利息。借款合同中没约定利息的,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
答:《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借款合同分为:金融借款和民间借款。金融借款的一方当事人是金融机构,签订的是有偿合同;民间借款的两方当事人都是自然人,签订的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民间借款合同对利息有约定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时,视为无偿借款合同。
本案中,高某与牛某签订的是民间借款合同,在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按照法律规定,应为无偿借款合同。因此,牛某不用向高某支付利息。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