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沭阳县农民庄某在镇上经营一家旅店,贾某等二男二女到庄某经营的旅店投宿。庄某因与贾某等认识,未登记就让贾某等人住宿了。当晚派出所巡查发现贾某等四人男女混住,对贾某等四人进行了询问,认定其卖淫嫖娼,但未能证明贾某故意容留卖淫嫖娼的事实。后沭阳县公安局认定贾某不按规定登记和容留卖淫嫖娼,对贾某罚款4000元。贾某不服,向沭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间,沭阳县公安局因认为作出上述对贾某的行政处罚的证据不足,便在诉讼期间继续取证。沭阳县公安局在诉讼期间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吗?
答: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①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③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此外,下列证据材料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④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⑥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⑦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⑧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因此,沭阳县公安局在诉讼期间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作者: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