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浙江省义乌市农民石某与某燃料公司发生争议,致使部分货款未能结清。某燃料公司向义乌市公安局报案,称石某利用合同实施诈骗。义乌市公安局派人将石某押到派出所。当晚10时许,义乌市公安局向石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石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诉讼期间,法院可以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吗?
答: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因此,本案中法院可以停止义乌市公安局行政行为的执行。
作者: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