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0年5月丛某租赁村民吴某的楼房底层房屋作为废品收购经营用房,从事废品收购业务。丛某在收购废品经营过程中,将所收购的废塑料油纸、蛇皮袋、废油漆桶等物品堆放在所租房屋的门前场地上。2002年8月5日深夜,丛某堆放在经营用房门前场地上的废旧物品由于天热自燃起火,因堆放的物品多,火势大,导致吴某的底层楼房部分被烧损,财产大部分被烧损。后吴某要求丛某赔偿自己的损失,丛某则认为其经营废旧物品有合法的经营执照,经营过程中亦不违反有关消防规定,而且起火是因为天气炎热的自然原因,不是自己的过错导致,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该由谁承担吴某楼房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呢?
答:《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承租人有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本案中,丛某与吴某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丛某将收购的废旧物品堆放在房屋外的场地上,该废旧物品中有部分可燃物品,丛某应当预见到这些物品的危险性,从而管理好这些物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但丛某却缺乏安全意识,疏于管理,夜间经营场所无人看管,以致火灾发生时不能及时发现,从而丧失采取有效的扑救措施的时机,导致吴某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丛某应负承租人管理不善的责任。对此,造成吴某的实际损失丛某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