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受诉法院审理后,市公安局又作出撤销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拘留5天,并书面通知了受诉法院。王某申请撤诉,受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王某是否可以对市公安局拘留5天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答:依据法律规定,仅允许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予撤诉。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审理后只能对其作出“确认违法判决”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本案中王某可以对市公安局拘留5天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这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因为前后两个诉讼的标的不一样, 是针对不同的处罚决定 。
作者: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