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华工村妇女张某在某实业有限公司做保洁员,2005年9月28日中午12点下班前,她因高血压疾病突发而出现手臂颤抖、无力的症状,随后到洗手间时晕倒,送医院救治于手术后不治身亡。劳动局不认为是工伤,张某的家属遂诉至法院。那么,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所以对于工伤认定的结论不服,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在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则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高血压疾病突发导致死亡,关于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张某的家属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否定。此时张某的亲属可以向第一次作出认定的劳动局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如对申请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该决定作出的劳动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中,劳动局否认工伤是不对的,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在本案中,张某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视为工伤。所以法院判决撤销了劳动局的裁定。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