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4年1月,李某将住房租给农民小张,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每月月底交纳租金500元,租赁期为2年。合同签订后,李某与小张按约定履行了合同。2004年12月,小张失业,由于经济拮据,当月的租金未能支付。李某担心小张以后也会不能支付租金,于是在2005年1月初就向小张提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小张支付12月的租金500元。迟延交纳租金,出租人是否能解除合同?
答:《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见,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时,如果不支付租金造成根本违约的,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只是一个月不支付租金造成一般违约的,则出租人不能立即解除合同,而应当先催告承租人,经催告后承租人仍不能支付的,出租人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小张作为承租人,只是12月当月未交纳租金,其行为构成一般违约,李某应当对小张进行催告,在催告期内小张仍不能交纳时,李某才可以解除合同。但本案中李某却在小张不能支付租金后立即提出解除合同,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李某不能提出解除合同,但可要求小张支付未支付的500元租金。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