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申某、崔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对申某、崔某与吴某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一并处理?
答:不可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满足3个方面的条件:
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裁决。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裁决,即使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与民事争议据以发生的事实是同一的,或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就是民事争议据以产生的事实,也不能提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②对该行政裁决审查后发现其违法。行政裁决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行政裁决的判决,以否定行政裁决对民事当事人的约束力。行政裁决法律效力被否定的情形下,民事争议又处于未解决的状态,因此可以被人民法院再次处理。
③当事人是否要求民事争议一并解决。没有要求,则不得“一并审理”;但即使有当事人的要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也可以不一并审理,而作为独立的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因为本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即乡政府批准建房申请的行为是行政许可,并非行政裁决,所以,受诉法院不可以对申某、崔某与吴某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一并处理 。
(作者: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