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4年3月3日,村民张某承租金某一旧仓库,并签订租赁合同,租期1年。2005年3月1日,即租期满前一天,金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该仓库卖给亲戚王某。张某得知后,认为他也可以出同样的价钱将该房买下。便责问金某为什么事先不告知他要出卖厂房,金某认为:一是张某的租期已满;二是以比市场价更低的价钱卖给自己的亲戚,没有必要与张某商量。后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金某将厂房出卖给王某的买卖行为无效。张某能否主张金某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无效?张某能否购买到该仓库?
答:《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同等条件”,是指能够满足所有竞买人中最有利于出卖人的相同条件,如最高价格、最简便手续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则指,在与同等条件下的竞买人相比,承租人具有比竞买人更先购买租赁物的权利。
本案中,承租人张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对该仓库的优先购买权。而出租人金某没有给予张某必要的考虑时间就将仓库卖与他人,张某有权请求法院确认金某与王某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虽然金某以租期已满和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卖给亲戚王某为由抗辩,但张某还有一天时间才到租期,即张某尚未丧失承租人的身份,他们之间的租赁关系仍然存在,出租人不管以什么形式出卖租赁物,都应当尽到通知义务,金某显然剥夺了张某的知情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张某主张金王买卖行为无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