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武某在参军五年后退役回乡,被安置到当地某工厂当保安。按照有关规定,该工厂应当给予武某一定的优待政策,但该厂迟迟推诿其责任,久拖不办。武某有权请求民政部门给予该厂处罚吗?民政部门有权处罚吗?
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第46条规定:“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为保障社会对优抚对象的优待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又赋予了县级民政部门监督和处罚权。因此武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民政部门可以对工厂的侵权行为给予处罚。
(作者:晏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