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村村民李某在高中毕业后就参军,第二年在一次军事演习中不幸致残,后李某荣立三等功。不久,李某退伍。有关部门该对李某如何安置?
答:根据有关规定,对伤残退伍义务兵,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妥善安置:“(一)对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省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接收入院休养治疗:1.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理的;2.生活需人护理,回家安置家属不便照顾的;3.独身一人,无依无靠,不便回乡安置的。对不符合入院条件的,或者虽符合入院条件,但本人愿意回家休养的,原征集地应予接收,并允许其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对需要建房的,由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对其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或未超过十八周岁仍在校读书)的子女,原为农业户口的,可转为城镇户口,由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审查办理户口、粮油关系。(二)对因战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为农村户口的,可在安置地区转为城镇户口,粮油改为定量供应,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因公(包括因病)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户口性质不变,在县、乡(镇)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三)对患有精神病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对病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的,当地卫生、民政部门应及时安排住院治疗,所需费用由民政部门结算;对病情较轻,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应送回家疗养;对其中生活严重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从以上规定来看,李某在军事演习中受伤,应属于因公致残。因此,有关部门对李某的安置是在县、乡(镇)企事业单位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但李某的农业户口不改变。
(作者:晏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