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委托乡镇企业乙加工一批木板,双方约定由甲提供原木,于2005年2月交付木板,但没有对边角废料的归属作出约定。后来乙一直未交付木板,甲于2005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乙交付木板,并返还边角废料。甲能否要求返还边角废料?
答:本案中,原材料本身属于定作人甲,在加工过程中边角废料与有用材料(即木板)相分离,定作人甲应与乙对边角废料作出约定或者在产生边角废料后立即对乙声明对边角废料的权利,否则应视为对边角废料的抛弃。承揽人乙因占有而取得对边角废料的所有权。因此,甲有权要求乙交付木板但无权要求其返还边角废料。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