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1年3月1日,某村供销社向几家毛巾厂发电报称:“本供销社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能满足该供销社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甲毛巾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供销社,供销社看货后不满意,决定不购买甲厂的毛巾。甲厂则认为供销社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具备要约和承诺而生效,供销社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供销社认为他发出电报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供销社不受该行为约束。供销社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
答:见《合同法》第14条、15条规定(本书问题6引用的法条及解释)。
本案中,供销社发出的电报内容由于不具备买卖合同应该具备的必要条款(即缺少数量、价款),因此这不是一项要约,而是一项要约邀请;而甲厂送货的行为非常明确,是希望与供销社签订合同,为要约;但供销社认为甲厂毛巾质量不好,决定不予承诺。故供销社与甲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供销社拒绝购买毛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甲厂受到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
(作者: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