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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同法律知识100问》 | 一 合同的订立 8.开发商在广告中作出的承诺有约束力吗?

发布日期:2020-05-23 18:42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2000年,某市一房地产公司在郊区建设有一房地产,其在广告上声明会为购房者提供早晚免费的巴士到市区。农民工王某看到广告后,认为该项目的条件好,虽离市区远,但早晚有巴士服务,还是较方便,遂前去购买,并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公司免费提供巴士的事宜未写入合同中去。后来,该公司感到免费提供巴士费用太大,遂中止了巴士运输服务,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认为房地产公司违约,要求继续提供服务,赔偿损失。而房地产公司则认为自己没违约,因为免费提供巴士运输并未写入购房合同中。房地产公司违约了吗?商业广告的性质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商业广告一般为要约邀请,但符合要约内容的为要约,不管是否写入合同中,都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为了吸引购房者,在广告中声明为住户免费提供巴士的行为明确具体,对购房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因此,该广告为要约,视为合同内容。房地产公司停止提供免费巴士的行为属违约行为,王某有权向房地产公司要求其继续提供服务并赔偿损失。

(作者: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