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瓢儿村的欧某即将临产,县医院产科检查一切正常。3日后,欧某产下一子取名为小强。医生对小强检查时,发现孩子左锁骨骨折,左臂丛神经麻痹。医院对其进行了治疗。出院时未告知其父母,也未交代孩子是否要继续治疗。小强出院3个月后到医院复查,并到市儿童医院治疗,花了很多钱,此事经鉴定为2级医疗事故。欧某和其丈夫以小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接生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那么,如何保障农村产妇欧某的知情同意权?
答: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知情同意权的实质是患者在实施患者的自主权,是向医疗机构授权委托的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此外,《执业医师法》也有相应规定。在知情的基础上,患者有权进行选择,可以同意,也可拒绝。
在本案中,医院对小强检查身体时,发现孩子左锁骨骨折,左臂丛神经麻痹,并对其进行治疗,但出院时未告知其父母,也未交代孩子是否要继续治疗。显然患者的家属并不了解小强的状况,从而延误了小强的治疗。这属于违反了小强家属的知情权,换句话说,是医务人员未向小强家属告知病情真相,不知道小强是否有什么病症,并且该病情是否需要继续治疗,从而使患者未能及时治疗以致造成医疗事故。据此,县医院应当为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障小强家属的知情同意权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