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茶点村的8岁娃小黑因为发烧,其父母抱到乡医院门诊部治疗,医生诊断为扁桃体炎。医院为其注射了青霉素,但是三天后,小黑高烧不退。医生检查时发现小黑腹部有块硬疤,其父母说小黑在发烧前被非洲鲫鱼咬伤过手指。不久,患者病情更严重。遂转到县医院,被确诊为恙虫病,但由于治疗时间已晚,小黑因病情太重而死亡。事情发生后,小黑的父母要求追究乡医院的责任,乡医院怕承担责任,组织医生涂改病历。那么,医务人员涂改病历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在医疗事故纠纷中,病历的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判定医疗事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所以病历是医患双方关注的资料。涂改病历往往是为了掩盖治疗过程中的失误。对于涂改病历的责任,《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于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在本案中,乡医院为了不承担责任,在发生事故后组织医生涂改病历,这是违法的。可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