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981年,西陂镇西山村第八村民小组将西陂中学旁的0.72亩责任田发包给林全录的祖父林焕鋆(1982年去世)耕种。2003年9月,当地政府发文为西陂中学操场项目立项审批,规定占地补偿标准为每亩36000元。该村将18720元转到西山村第八村民小组。该小组收到补偿款后,即通知林全录夫妇领取青苗补偿费,但不同意支付原林焕鋆的责任田被征用而产生的土地补偿费。
林全录夫妇要求西山村第八村民小组支付全部余款18720元未果,遂将后者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西山村第八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费18720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系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发展农业生产;但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能为被征地村民调整土地的情况下,土地补偿费即应付给被征地的村民。
在林焕鋆死亡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无必要再为死者调整土地。故原告要求支付原林焕鋆所分的责任田被征用而产生的土地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郜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