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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就业法律知识100问》 | 劳动合同(一)

发布日期:2020-06-20 11:50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1.“农民工”、“临时工”就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例:老王进城打工,先到一家包装公司做搬运,他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人家告诉他农民工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结果他干了两个月就被解雇了。后来到了另一家公司,他又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可人家告诉他临时工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老王想问:“农民工”、“临时工”就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两家公司的说法都是错误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是普通工人,也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民,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相对于“固定工”而言的短期用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企业用工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过去意义上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只是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临时工”实际就是短期合同工人。

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农民朋友进城打工一定要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争议发生时也可据此维护自己的权利。

2.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例:老张和一批村民结伴到城里打工,并与建筑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但老王等人除了知道每月工资600元,其他都不清楚,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没有过多关注,写的是什么也不知道,公司让签字就签了。老张等人的做法可取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合同书上签字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合同上签字,即意味着其成为了合同的主体,要受合同中约定内容的约束,依法享有合同权利并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此,老王等不重视合同签订的做法不可取。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劳动合同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签订;

(2)合同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必要的法定条款,主要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资标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须约定的条款;

(3)对于约定的条款,只在自己能接受的情况下再签。一般来说,订立合同时,除了法定条款之外,用人单位还可以与劳动者就其他事项达成约定条款。对于双方协商约定的条款,如试用期、违约金、培训费用的支付与赔偿、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更换工作岗位、调整工资待遇等内容,劳动者应当考虑成熟,在自己能接受的情况下再签订;

(4)不要签空白劳动合同,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3.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

例:李某高中毕业进城来到某企业工作,工资和环境都很令他满意。但当他提出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单位却以种种理由拖延。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无视法律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8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7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6条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3条均对此做出了专门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2)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总和的1耀5倍支付劳动者的赔偿金;

(3)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受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

例:农民工李某在一台资企业工作5年了,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最近因为公司裁员,李某也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李某要求经济补偿,公司认为没有签合同,不予以补偿。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受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可见,我国法律法规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虽然没有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权要求该台资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劳动合同的订立。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产生的劳动纠纷,农民工要维权,首先应当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而有时因为缺乏证据,如上岗证、工资条、工友证人证言等,而变得非常困难。即使最终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费时费力,增加维权的成本。其次,没有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没有书面约定,很容易在工资、工作岗位和一些福利待遇方面产生争议,农民工也往往因不能举证而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劳动合同绝不是一张没有用的纸,农民工应当从思想上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

5.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先进行试用再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吗?

例:2004年2月底,农民张某被某公司聘用,上班后,该公司经理说,本公司规定对新招聘的员工进行为期6个月的试用,等试用期满合格后,公司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答: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规定试用期满再签订合同,从而将试用期排除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一段特殊的期间。试用期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先试用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对于农民工来讲,保障自身利益最根本的前提是要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6.试用期到底有多长?

例:农民李某到一木器加工厂打工,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半年,试用期每月工资4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700元。李某很疑惑,2年的劳动合同需要这么长的试用期吗?

试用期到底该有多长?

答: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种特有现象,即合同有效期已经开始,合同也已经履行,但在一个特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都可以相对自由地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内,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都无须承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其他时间应当承担的某些责任。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条款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间的比例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本案中,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因此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7.试用期已过,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合法吗?

例:2005年4月,农民王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6年1月,王某患病住院治疗,该企业以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不负担王某的医疗费,也不给予有关的病假待遇。王某想知道,试用期已过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合法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已过,用人单位就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同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而实际上王某已经工作了9个月,试用期已过。此时,企业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求同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本案中,该企业不负担王某的医疗费,也不给予有关的病假待遇,也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规章规定的。

8.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例:村民小刘到一家餐馆工作,签订了4年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400元,试用期满月工资700元。小刘努力工作,但就在3个月快满时,餐馆老板突然通知小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没说任何理由。小刘很诧异,难道试用期内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答:很多用人单位均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导致发生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其就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在本案中,小刘工作的餐馆不说明任何理由就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合同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9.试用期已满,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吗?

例:农民工孙某与某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试用期间,孙某出过几次小的差错。于是公司在试用期满前通知孙某,鉴于其有待进一步考察,公司决定将其试用期延长3个月。6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做出决定,由于孙某在试用期的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条件,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已满,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劳动合同规定的3个月试用期内,未提出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以其在工作中出过差错,做出了延长其3个月试用期的决定。公司的此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未取得孙某的同意,单方变更(即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是无效的。尽管孙某工作上出现过差错,但公司未在3个月试用期内来衡量这种差错是否属于不符合其录用条件,也根本没有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而3个月的试用期过后,公司已无权再以试用期间孙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违法的,孙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作者:吴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