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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就业法律知识100问》 | 劳动合同(二)

发布日期:2020-06-20 11:50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10.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可以再约试用期吗?

例:村民小文高中毕业在一家面料公司担任出纳员,3年前她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至今年10月期满。9月份,公司人事部通知小文,公司提拔她担任会计工作。按照公司的规定,新上任人员必须有半年的试用期。小文听后高兴地与新出纳员办理了交接手续,同时与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半年的试用期。但当上会计后工作上连连出错,以至经理三番五次地提出批评。后来,公司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变化,可以再约试用期吗?

答:首先需要指出的是,面料公司规定会计岗位的新人要有半年的试用期,这并没有错。但是,这种用人单位在任命职务或安置岗位时所规定的“试用期”,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所约定的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前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对于后者,应受法律法规的约束。续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订立的一种特殊形式。部分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虽然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表现,做出是否延续其劳动关系的决定。当然,这不影响对于新的岗位约定“试用期”。但是,这种具体岗位的“试用期”和法律意义上的试用期并不相同。这样看来,小文续订劳动合同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小文不能胜任会计工作,面料公司应对她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以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文。

11.企业招工时收取抵押金、扣押有效证件的行为合法吗?

例:村民小张从河北到北京打工,到一家民营服装厂工作时,老板把其身份证收走,并且扣发其第一个月的工资600元作为抵押,老板这样做合法吗?

答:老板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首先,它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其次,在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中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再有,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中同样指出:“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本人”。另外,1995年7月3日劳办发[1995]150号文件,即“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再次重申了118号文及256号文的精神,并进一步指出:“对于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

由此可见,服装厂的行为不合法。小张可要求服装厂返还身份证和扣发的工资及利息。若服装厂拒绝返还,可向服装厂所在地的派出所和区、县劳动局的劳动监察科投诉,以协助解决。若仍得不到解决,可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结果的,可以依法到人民法院起诉。

12.劳动合同未盖公章无效吗?

例:村民肖某到某公司做保安,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但在签订时,合同上只有公司法人代表的签名,却没有公章。肖某上班半年后,公司负责人发生变更,新的负责人认为闲人太多决定裁员,杜某也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杜某拿出自己那份合同与公司交涉,但公司以合同未盖公章为由,主张合同未生效。该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答: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由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人签字,或者加盖企业公章。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总经理)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合同依法有效。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同样完全可以将它认定为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13.“死伤概不负责”的劳动合同条款有效吗?

例:某建筑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如果工人在作业期间出现人身伤亡,建筑公司概不负责。农民李某急欲找工作,与该建筑公司签订了合同。此后不久因一次意外,从数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家人找到建筑公司,要求其承担医疗费、丧葬费,并赔偿经济损失。建筑公司对此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并出示合同证明李某的伤亡与公司无关。公司与打工者签订的“死伤概不负责”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鉴于许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伤致残、疾病、死亡等多不负责,或只负责发给较短时间的生活费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此作出批复,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因此,“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

14.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合同期内不能结婚”的条款有效吗?

例:农民小丽高考落榜到省城打工,与某宾馆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款规定:“鉴于宾馆服务行业本身的特殊要求,凡在本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一年后,李某准备结婚,但宾馆称按合同约定,结婚就要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宾馆的做法合法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符合结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不得对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进行干涉和剥夺。因此,小丽所在宾馆与小丽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条款是对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剥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小丽有权在合同期内结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合同或约定内不管订什么条款,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法,否则无效。如劳动者“违反”该约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此“解除”合同。

小丽所在宾馆与小丽订立这样的合同条款是对劳动者婚姻自由权的干涉和侵犯,是违法的,并不能因其是双方自愿签订而改变这种违法性质。以此原因解除合同和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如宾馆坚持解除合同,小丽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

15.用人单位通过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例:农民小肖高考落榜后进城打工,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公司自称条件非常好,小肖遂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期满前离开公司,则要付5000元违约金。小肖工作后发现,公司根本不具备在订立合同时所说的那些条件,很多条件纯属捏造,于是要求解除合同。公司不同意,提出小肖要走,必须支付违约金。小肖该怎么办?

答:小肖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因欺诈而得以订立,小肖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他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平等协商、自愿公平、意思表示真实(即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愿),不得采用欺诈或强迫的手段。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若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事实或制造假象,或者故意掩盖真实情况,使对方陷于错误的认识,自愿地签订劳动合同,则该当事人的行为即构成欺诈。采取欺诈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欺诈行为具备如下要件: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在客观上有欺诈的行为;对方当事人所实施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受欺诈的结果。

该公司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有捏造事实的行为。

小肖在听信了公司的谎言后,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说明他签订合同是受公司欺诈的结果。因此,小肖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力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项权利。因此,小肖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16.劳动者通过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例:村民裴某高中毕业后进城打工,但不愿意干体力活。

有一天他看到某公司在人才市场招聘文员,但明确要求应聘者须具有本科学历。裴某持伪造的文凭前去应聘,被录用后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可裴某进入公司后,能力和学识与其学历明显不符。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其文凭系伪造,遂以“合同无效”为由将裴某解雇。裴某不服,提出“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给付提前解除合同补偿金”的要求,否则他将以“违约”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劳动者通过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此项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承担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8条又明确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管是用人单位欺诈,还是劳动者欺诈都会导致合同无效,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这个“没有法律约束力”,是从劳动合同订立的时候起算的,即该劳动合同从未产生过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裴某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伪造文凭,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裴某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因此,其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当然,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确定,否则,会对合同的合法履行构成威胁。无效劳动合同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合同应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7.企业分立、合并,原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例:村民贾某在城里一个饮料厂打工,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可合同还没到期,他工作的这个饮料厂被另一个饮料厂兼并了,新饮料厂准备留下原饮料厂的一些年轻工人,像贾某这样年纪较大的,就准备解除劳动合同。新饮料厂的做法合法吗?企业分立或者合并,原来的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答:新饮料厂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分立或合并前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应由分立或合并后的单位享有或承担。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企业在转产、调整生产任务、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情形下允许变更劳动合同。企业的分立或合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若这一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表明,分立或者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原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合同。只有职工自愿,或者确因职工的因素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达成协议时可以解除合同外,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根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职工就原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企业可依法向劳动者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内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书面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在这个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待遇等,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8.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通知?

例:村民杜某2006年1月在某玩具厂工作,他勤学上进,在工作之余还参加了大专学习。不久,其工作的单位要搬迁到郊区,这对杜某的学习十分不便。单位与杜某协商,希望他放弃学习,但杜某不肯。杜某希望单位能够安排班车,方便青年人的学习,单位表示暂没有这笔费用。因此,单位决定立即解除与杜某的劳动合同。杜某认为单位应该提前30日通知他。

这种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通知吗?还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呢?

答: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同时,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杜某的情况属于其中第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杜某的合同,但须提前30天通知杜某,并按规定给予杜某经济补偿。

作者:吴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