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6年2月,村民张某受同村李某委托为其购买烘干机。不久张某从湖北省钟祥县赵某处购买旧烘干机一台交予李某,并告知购买价格是5万元。由于无发票,李某对烘干机的价格产生疑虑,要求在核实烘干机的价格后付清本息,张某同意,并于6月21日与李某签订了协议,内容为:张某在2006年2月购买旧烘干机共花5万元,李某负责核实价格,如果烘干机确实是5万元买的,李某在20日内付清本息;如果烘干机是5万元以下买的,则烘干机无偿归李某所有。合同签订后,李某核实价格,得知张某是3万元买的烘干机,因此拒绝付款。
张某则以双方6月21日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合同,由李某归还购买烘干机价金3万元。本案是否显失公平?张某能否撤销合同?
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这是我们判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双方于6月21日订立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某签此合同时没有比张某多的优势,也不存在经验多于张某的情况,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既无恶意也无违法行为,反而是张某明知自己的购买价格,还抱有侥幸心理签订合同,这说明张某在缔约时完全清楚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因此,合同不是显失公平,而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按合同约定李某应无偿占有烘干机。
(作者: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