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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法律知识100问》 | 三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29.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如何区分?

发布日期:2020-06-13 12:49 来源:重庆出版集团

例:村民齐某的儿子小宝,因发热咳嗽4天后住院,被诊断为肺炎,其他一般性情况检查尚好。当晚第二次注射庆大霉素,小宝哭闹并剧烈咳嗽,继而出现呼吸困难,医院采取紧急措施,20分钟后,抢救无效死亡。齐某对小宝的死提出异议,认为是医院“打错针致死”。为查明原因,家属同意尸检,发现小宝总气管内有豆粒并导致发炎。问及齐某,才知道小宝在10天前吃黄豆并出现刷烈咳嗽的情况。那么,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如何区分?

答: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不是因为医疗过失,而是由于患者病情的发展变化及其他现实的客观因素,造成患者意想不到的死亡。在医疗实践中,有时医院方面虽然为患者尽了最大的努力,终因患者的病情危重教治无效而死亡;有时限于现代医疗技术、检查方法和治疗手段的局限,医务人员对一些疑难疾病或尚未被人们充分认识的疾病束手无策;有时限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没有足够的紧急检查和抢救时间,缺少必要的设备或其他适当的条件发生残废等不幸事件;有时患者的疾病发生难以预测的意外情况,使病情恶化突然死亡;有时则是由于患者的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导致死亡等,均属于医疗意外。

在本案中,根据小宝的症状、体征、辅助检查及尸检,医生所做的“肺内炎症”的诊断是正确的。注射庆大霉素符合医疗常规,后来的抢救措施是积极和正确的,因此,不存在医疗过失,不属于医疗事故。小宝的死亡是因为10天前吃黄豆并剧烈咳嗽导致感染,由于小宝在注射时哭闹造成豆粒从支气管冲入总气管而堵塞呼吸道产生窒息,从而导致小宝死亡。因此,小宝的死亡属于医疗意外。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