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67岁的王老汉患胃病多年,后期加重,于2005年2月17日到县医院就诊,医生为其做了胃镜检查,并向胃部注射了药物。王老汉回到家中后,胃部疼痛,呕吐3天。后在县医院施行全胃切除手术,术后出现肺内炎症、切口腹腔内感染、吻合口瘘等并发症,于3月28日出院。3月29日,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对症治疗,但病情加重,于6月2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胃切除手术后肠瘘、肺部感染、腹腔感染。王老汉家属认为县医院有错,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尚不清楚如果县卫生局认为需要鉴定,自己应提供哪些材料。那么,患者及家属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提供哪些材料?
答: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这表明,一般来说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的材料主要由医疗机构提供,只在特殊情况下患者才提供。
在本案中,王老汉在县医院就诊时,医院建有病历档案,其病历资料应由县医院提供,王老汉的家属提出鉴定时,应向县卫生局书面提交申请书,在县卫生局认为需要鉴定时,王老汉的家属应按照医学会的要求提交书面陈述等材料。
(作者:李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