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各银保监分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作用,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青年人才等重点群体,在全市试点开展无抵质押物和保证人(以下简称“两无”)创业信用贷款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范围
属于渝人社发〔2018〕175号明确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同时未享受过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两无”创业信用贷款申请人:
1.申请人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或者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3人以上且达到员工总数30%的企业;
2.获得区县(自治县)级以上荣誉称号、市级及以上创业大赛奖励的创业人员和创业企业;
3.经经办银行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
4.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成立2年及以上、有纳税申报记录、带动就业5人及以上);
5.重庆市人才强市等相关政策确定的青年人才等。申报行业必须是国家及我市鼓励的行业,包括文化创意产业、绿色环保产业、高科技互联网产业、高精尖信息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生态农业等。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两无”创业信用贷款申请人:
1.申请人及配偶征信报告期有逾期记录;
2.申请人及配偶系未审结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曾为或现为被执行人;
3.申请人及配偶有行政处罚记录的;
4.申请人及配偶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包括免于刑事处罚);
5.申请人及配偶具有其他不良记录可能导致“两无”创业信用贷款风险过大的其他情形的。
二、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和贴息标准
“两无”创业信用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14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区县(截至2014年底,包括万州区、开州区、黔江区、彭水县、武隆区、丰都县、城口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下同)的“两无”创业信用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基础利率的3个百分点,其他区县不超过2个百分点。“两无”创业信用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贷,14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区县的“两无”创业信用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3年全额贴息;其他区县的“两无”创业信用贷款,第1年、第2年,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第3年由个人承担利息。
三、风险分担机制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两无”创业信用贷款最终损失由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照8:2的比例进行分担。贷款本金逾期90日后,经共同催收仍无法收回的,按规定先行使用担保基金对损失贷款本金的80%进行代偿,并继续追收。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追收,仍未收回的,按渝财社〔2015〕199号进行核销。对于已核销的“两无”创业信用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仍应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积极清收,减少损失。
四、经办流程
(一)申请
借款人可向创业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提交《重庆市“两无”创业信用贷款申请表》(附件1)和重庆市“两无”创业信用贷款申请资料(附件2),进行“两无”创业信用贷款申请。
经办银行代收“两无”创业信用贷款资料后,按规定移交相应服务机构进行初审。
(二)审核
服务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向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复核认定。经复核合格的申请人,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会同经办银行赴申请人生产经营地对项目真实性、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意见。
(三)担保
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按照相关条件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担保函。
(四)放贷
经办银行按规定履行审贷责任,调查评估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放贷。
(五)贴息
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经服务机构核实,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后,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两无”创业信用贷款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放管服、乡村振兴战略决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行动计划、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经办银行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严格把握审核机制,强化政策落实落地,确保“两无”创业信用贷款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经办银行要完善贷款公示、信用评定、贷后跟踪、责任追究等制度,促使创业者诚实守信、自觉还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加强监管,建立贷后回访制度,对创业项目终止或贷款挪作他用的,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终止协议,收回贷款。对于恶意拖欠贷款等情况,纳入失信黑名单。
(三)银行“两无”创业信用贷款适度提高不良容忍度,贷款不良率不超过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的水平。对于回收率低于98%的区县或经办银行,要暂停“双无”创业信用贷款发放并及时整改。
本通知施行时正在申办且符合本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按本文件执行,本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