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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四月一日起施行 新老城区、新建和已建成小区均要配套建设或配置养老机构

发布日期:2019-02-23 10:37 来源:重庆日报

2月22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新老城区、新建和已建成小区均要配套建设或配置养老机构。

《办法》要求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养老服务标准规范相对集中配套建设相应的养老机构。配套建设的养老机构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或者在旧城更新和改造过程中配置相应的养老机构。

国内外投资者设立的养老机构享同等优惠政策

《办法》明确了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选定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养老机构,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办法》还针对养老机构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的扶持发展举措。包括: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用水、用电、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

同时,鼓励水、电、气安装服务企业和有关经营性单位对养老机构实行收费优惠,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养老机构,与国内投资者设立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此外,我市还将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资发展养老机构,并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提供专项基金、中长期贷款以及综合金融服务。

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办法》还明确市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医保、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失能老年人按照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范围。对具有本市户籍、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

《办法》要求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及社会人士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信誉、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补贴资助、考核评价的依据。

市民政部门还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诚信档案,记录其设立终止、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等情况。对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养老机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