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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鼓励探索独生子女护理假

发布日期:2019-02-23 10:30 来源:新京报

自上世纪8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最早一批独生子女父母已年逾60岁。不少独生子女异地求学、就业,与父母分隔两地,当老人生病住院时,谁来陪护成了难题。对于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双独”家庭,要照料四位老人,还要照顾自己的子女,更是分身乏术。

为解决独生子女照顾老人的这一需求,目前,河南、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重庆、四川、宁夏、内蒙古、山西11个省份已先后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为独生子女在其父母患病住院期间进行陪护提供便利。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答复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也表示,支持和鼓励各地探索独生子女护理假。

  独生子女护理假最长可休20天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我国有11个省份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以缓解独生子女父母生病住院期间看护难题。

其中,福建、湖北、黑龙江、广西、海南、重庆、山西、四川、宁夏、内蒙古10个省份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配套法规中规定了独生子女护理假,河南在地方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中进行了明确。另外,广东省也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所在单位应当对其护理照料父母给予必要照顾。但并未明确提出设立护理假。

记者注意到,最早在地方立法中对独生子女护理假作出规定的是河南省。早在2016年5月,河南省就在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护理假作出明确规定。

休假时长上,各地长短不一。河南、黑龙江、内蒙古是给出假期“最大方”的省份,独生子女在父母住院期间最长可休20天假,其余省份可休10至15天。

休假期间福利待遇方面,除湖北、内蒙古外,其余省份均明确规定,独生子女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带薪休假。

  北京去年发文提出探索家庭护理假

各地休假条件也有所差别。与探亲假不同,独生子女护理假一般设有前置条件,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独生子女才可休假。在此基础上,部分省份开出了更多附加条件。

如河南要求,独生子女父母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重庆则要求同时满足老人“患病住院治疗”和“需要二级以上护理”两个条件;四川规定,休假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

在多省明文规定的同时,还有更多地方走在探索路上。去年11月,北京市发布《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完善养老体系的实施意见》,提出探索通过地方立法等形式建立家庭护理假制度,支持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独生子女等照顾患病住院、失能失智、临终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给予相应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予扣减。

  卫健委称鼓励支持更多省份探索

各地对独生子女护理假的探索,得到了国家层面的支持和肯定。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回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建立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建议时表示,我国独生子女家庭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独生子女照顾和护理父母的压力也在不断加大。

“实施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有利于增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能力,有利于保障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上述省份为全国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国家卫健委表示。

国家卫健委同时指出,部分省份在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中明确配套的奖惩制度,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特别提到了“福建模式”,认为福建省的做法为全国各省份进一步完善配套奖惩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违反独生子女护理假规定的用人单位将面临2000-20000元罚款,还会被列为工资支付行为失信单位重点监管,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会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黑名单”,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受到约束。

“下一步我们将协调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的跟踪调研,推动已出台制度的省份加强监督,确保制度严格执行到位;鼓励和支持更多省份探索实施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加强指导,避免各地差距过大,让这项制度惠及广大独生子女家庭,切实保障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国家卫健委表示。

  ■ 焦点

  1 父母子女异地如何休假?

各地规定不一,异地难休假

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阎天认为,对于重病老人来说,子女护理带来的生活照料和精神安慰,是医院和社会护理都无法替代的。独生子女是许多老人晚年的唯一指靠,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物质和精神利益,有利于独生子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

但现实中,由于护理假目前只在少数几个省份施行,国家层面的法律尚无相关规定,导致一些老年人在有规定的省份、子女在没有相关规定省份工作的,无法享有假期。

在北京工作的李女士告诉记者,虽然自己老家黑龙江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制度,但自己在北京工作,单位人力部门说没有这项规定,不能请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旭告诉记者,这涉及地方性立法的效力,只有上升到行政法规或法律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阎天同时提醒,解决“不能休”的同时,还要考虑到老人“假住院”、子女“假独生”的问题,对住院证明和独生子女认定做严格限制,防止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休假。

  2 带薪休假成本谁来承担?

专家建议设立基金或保险分散成本

员工带薪休假,不可避免对用人企业造成影响。阎天指出,与带薪年休假相比,独生子女护理假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限制更加严格,比如单位不能自主安排休假时机,也不能用加付工资的方式代替休假,这会给单位安排生产带来挑战。

而且,独生子女护理假假期比带薪年假更长,如果连续休满,岗位空缺时间较长。另外,独生子女护理假视同出勤,意味着工资照付,这块成本也要由单位承担。“考虑到这些,单位、特别是营利性机构对于独生子女护理假的接受度不容乐观。”阎天说。

王旭建议,对于严格执行该政策的企事业单位予以激励措施,还可以考虑通过设立基金或保险来分散企业成本,逐步将成本社会化。

  3 护理假是否会全国推广?

人社部:研究论证后向立法机关提建议

近年来,不断有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将各地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独生子女赡养父母的办法上升为国家政策,在国家层面统一立法。

阎天认为,独生子女护理假既要算经济账,也要算社会账;既要考虑用人单位利益,也要考虑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老年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这种考量是非常复杂和专业的”。

“根据我国法律改革的经验,较宜首先由地方积极探索,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再考虑在中央层面审慎推进。”他建议。

王旭同样认为,这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立法前评估和论证,进行社会成本和收益的分析,在理性评估基础上出台统一法律或行政法规。他建议,通过深化医疗资源和体制改革,发展职业陪护市场,对不同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任务的人员分类配置相应权利义务。

记者注意到,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此前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曾表示,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有利于应对老龄化社会,增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能力,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人社部在答复中透露,下一步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假期增加对企业人工成本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积极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11省份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规定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年满60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扣减。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对照顾失能或患病住院老人的,用人单位应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其子女享有陪护假,独生子女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累计10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的,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用人单位应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山西省关于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明确对于父母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子女照料陪护,并给予每年不超过15天的照料假,其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陪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20日的陪护假。

新京报记者 许雯